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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6/9 8:34:18

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衢委人才〔2015〕1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人才聘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人才聘用办法(试行)》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3月12日

 

 

 

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人才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吸引高层次人才来衢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2号)、《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和《关于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衢市编〔201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聘用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人才聘用及管理工作由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负责进行,日常工作由企业承担。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聘用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

(一)符合我市绿色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能跟踪国内外科技前沿水平、带动高新产业技术研究,在技术创新中能发挥骨干作用,自愿全职到衢州市属企业工作的科研型人才及紧缺型实用型人才,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55周岁及以下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以及相应层次的人才;

2.50周岁及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3.45周岁及以下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4. 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世界500强或中国200强企业内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学历要求参照衢市人社公〔2012〕251号文件执行);

上述人才对象中,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凡是引进对象原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现行政策在研究院继续保留其事业身份,畅通其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

第六条  聘用人才所在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我市传统主导产业的生产、经营或研发。

(二)生产、经营或研发正常运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按照同期国家统计部门关于规上工业、服务业企业标准为准)。

(三)遵纪守法,劳资关系和谐。

 

第三章  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企业主动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第八条  聘用人才先与企业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后,再由所需求企业向研究院推荐。

(一)由聘用人才所在企业向研究院提交《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聘用人员申请表》,并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证明,所有科研项目、专利及获奖情况及事业身份等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由研究院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初审。

(二)资格初审通过后,由研究院组织业内专家评审,专家组由5-7人组成。

(三)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研究院对申请对象进行政审。

(四)政审通过后,由研究院组织对申请对象按事业单位体检标准进行体检,费用由所在企业承担。

(五)研究院依据专家评审结论、政审结果和体检结果,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事业单位进人和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的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研究院为聘用人才办理聘用入编手续,同时研究院与聘用人才企业签订《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聘用人员补充协议》。

第九条  研究院即时受理人才评审申请,评审每季度一次。

 

第四章  聘用期管理

第十条  研究院与聘用人才企业签订的协议期限一般为五年,并且与聘用人才和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签订的协议期限不超过签订协议时聘用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第十一条  聘用期间,研究院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聘用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聘、档案工资调整等工作。

第十二条  聘用期间,聘用人才的薪酬福利待遇等,由人才与聘用企业协商确定,由企业承担。同时,企业作为聘用人才的管理责任方,负责和管理人才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等。

第十三条  聘用期间,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聘用人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可按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并管理。

(一)档案工资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其连续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相关政策给予确认。未曾在国内就业人才,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档案工资。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我市事业单位的相关标准足额划入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后,由财政部门负责代缴。

(三)聘用人才签订一期及以上聘用协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研究院办理退休手续,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政策享受待遇,退休补贴按我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由市财政支付。

(四)聘用人才的绩效考核依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由研究院和人才所在企业共同负责,一般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  聘用期满后,聘用人才和聘用企业继续合作的,续签劳动合同,研究院和企业续签《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聘用人员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聘用期满后,聘用人才和其他市本级企业合作的,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及《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聘用人员补充协议》。

 

第五章  聘用终止与中止

第十六条  聘用期满,聘用人才与所在聘用企业终止合作,同时未与我市市本级其他企业合作的,研究院保留其事业身份一年,作为过渡期。

第十七条  聘用期间,企业若出现停产、破产或拖欠工资和社保费用等非正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是违规中止合同等行为,聘用人才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研究院核实后保留其事业身份一年为过渡期。

第十八条  过渡期内,聘用人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应缴部分由市财政支付。过渡期满,仍无企业与其合作的,研究院与被人才聘用关系终止,不再保留其事业身份。其人事档案转入衢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个人人事代理,按我市城镇职工或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退休待遇按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聘用期未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聘用人才与聘用企业中止合作的,研究院与人才聘用关系随之终止,不再保留事业身份。如与市本级其它企业合作的,可另行申请聘用。

第二十条  聘用期间,聘用人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核实,研究院与人才聘用关系终止,不再保留事业身份。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才为原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在发生第十六、第十七条所规定事项时,不存在过渡期,研究院将继续保留其事业身份,并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由财政只支付聘用人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聘用期满,聘用人员与聘用企业单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截止日前30日书面通知研究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本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