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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领导干部履职问责新《办法》出台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4 8:21:21

我市领导干部履职问责新《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杨林涛)今后,领导干部如果对“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扩大有效投资”等重点专项工作完成不力;或因办法欠缺、工作力度不够等主观原因,造成相关考核指标严重滞后的,都将被问责。而问责的方式,视情节轻重处罚,直至免职,违反党纪政纪的,仍可由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近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职问责办法(试行)》(衢委办发[2015]51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原衢委办[2010]85号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分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及要求、附则共五章21条。适用对象为: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规定,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与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执行。

  “《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加大问责问效力度,有效推动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市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扩大了适用对象,突出了问责重点,增加了问责方式,明确了问责程序,“如将问责方式增加到七种,手段更加灵活,适用性更强,拓宽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